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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6 年度花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車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44號 原   告 連誠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被   告 林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納之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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