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78號
原 告 石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家緯
被 告 鳳聯液化氣分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智誠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0,230元,應繳
裁
判費48,2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47,7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