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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6 年度花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96號 原   告 天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成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103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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