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7 年度花小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小字第295號 原   告 陳宇宏 被   告 桔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毓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7年度花小字第2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段,依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北簡易庭管轄。又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要件事實,係以 被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未妥為保管其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 ,其侵權行為地亦應在被告營業所所在地。至於原告受電話 詐騙第三人之不明詐騙集團人員所為,與本件被告遭訴侵 權行為事實不同一,附此敘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