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花小字第295號
原 告 陳宇宏
被 告 桔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毓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07年度花小字第2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段,依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北簡易庭管轄。又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要件事實,係以
被告違反保護他人
法律,未妥為保管其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
,其侵權行為地亦應在被告營業所所在地。至於原告受電話
詐騙
乃第三人之不明詐騙集團人員所為,與本件被告遭訴侵
權行為事實不同一,
附此敘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