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花小字第398號
原 告 羅以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包芝羽
被 告 方威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16日簽立契約,委託原告
承攬
花蓮市○○街○○○巷○○弄○號房屋室內設計,約定平面設計圖
說確認服務
期間自107年5月16日起至107年5月18日止共二日
(第六條),契約簽定日二日內,甲方(被告)支付服務費用新
臺幣(下同)10萬元,乙方(原告)收到款項後始作設計,簽約
後先給付5萬元,圖面完整後另給付5萬元(第七條)。原告於
107年6月15日完全交付被告設計規劃定案全套圖乙份,被告
亦表示滿意並簽收,
惟被告拒絕給付尾款5萬元,經
聲請花
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
本件是設計合約原告並未接被
告的工程所以沒有預算書。
爰依契約約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
遲延利息自被告於107年6月15日簽收同意兩日內給付
即107年6月18日起算)。
二、被告對於原告所提契約書及簽收單形式上為真正
等情均不爭
執,惟以:原告並未給我契約第四條記載的估價單,契約第
十八條約定設計費依最後工程造價調整,原告沒有給我估價
單,所以我到現在都沒有辦法施工。就契約附件一原告應交
付之資料除了透視圖兩張、材料使用及色彩計畫沒有交給我
以外,其他都交給我了。當初會找原告我已經告訴他我的初
衷,我要控制成本,所以我很在意估價。約定是我要看圖就
要先簽約,我同意,我也先付了5萬元給他,後續的問題我
跟原告反應,他就堅持他的理念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契
約書、簽收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卷5至11頁),被告
對原告所提文書形式上為真正並不爭執,並
自承契約、簽收
單確為其簽名(卷22頁)。依
兩造簽立之契約約定,被告委託
原告辦理花蓮市○○街○○○巷○○弄○號房屋之室內裝修設計,
設計服務費用為10萬元(第五條),契約簽訂日兩日內被告支
付5萬元,圖面完整後另給付5萬元(第七條);被告已於訂約
後先給付5萬元,於107年6月4日簽收原告交付之第三版全套
圖、第二版平面配置圖(卷9頁),於107年6月15日簽收原告
交付之設計規劃定案全套圖,被告並承諾設計規劃費尾款5
萬元於兩日內給付予原告(卷10頁),綜上
足證原告已完成委
託規劃事宜,其主張
堪信屬實。則原告依兩造契約約定及被
告簽立之簽收單向被告請求給付尾款5萬元,
即屬有據。
被告所持辯詞,
難認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約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暨核定訴訟費用為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