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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7 年度花小字第 3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花小字第398號 原   告 羅以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芝羽 被   告 方威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16日簽立契約,委託原告承攬 花蓮市○○街○○○巷○○弄○號房屋室內設計,約定平面設計圖 說確認服務期間自107年5月16日起至107年5月18日止共二日 (第六條),契約簽定日二日內,甲方(被告)支付服務費用新 臺幣(下同)10萬元,乙方(原告)收到款項後始作設計,簽約 後先給付5萬元,圖面完整後另給付5萬元(第七條)。原告於 107年6月15日完全交付被告設計規劃定案全套圖乙份,被告 亦表示滿意並簽收,惟被告拒絕給付尾款5萬元,經聲請花 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本件是設計合約原告並未接被 告的工程所以沒有預算書。爰依契約約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遲延利息自被告於107年6月15日簽收同意兩日內給付 即107年6月18日起算)。 二、被告對於原告所提契約書及簽收單形式上為真正等情均不爭 執,惟以:原告並未給我契約第四條記載的估價單,契約第 十八條約定設計費依最後工程造價調整,原告沒有給我估價 單,所以我到現在都沒有辦法施工。就契約附件一原告應交 付之資料除了透視圖兩張、材料使用及色彩計畫沒有交給我 以外,其他都交給我了。當初會找原告我已經告訴他我的初 衷,我要控制成本,所以我很在意估價。約定是我要看圖就 要先簽約,我同意,我也先付了5萬元給他,後續的問題我 跟原告反應,他就堅持他的理念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契 約書、簽收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卷5至11頁),被告 對原告所提文書形式上為真正並不爭執,並自承契約、簽收 單確為其簽名(卷22頁)。依兩造簽立之契約約定,被告委託 原告辦理花蓮市○○街○○○巷○○弄○號房屋之室內裝修設計, 設計服務費用為10萬元(第五條),契約簽訂日兩日內被告支 付5萬元,圖面完整後另給付5萬元(第七條);被告已於訂約 後先給付5萬元,於107年6月4日簽收原告交付之第三版全套 圖、第二版平面配置圖(卷9頁),於107年6月15日簽收原告 交付之設計規劃定案全套圖,被告並承諾設計規劃費尾款5 萬元於兩日內給付予原告(卷10頁),綜上足證原告已完成委 託規劃事宜,其主張堪信屬實。則原告依兩造契約約定及被 告簽立之簽收單向被告請求給付尾款5萬元,即屬有據。 被告所持辯詞,難認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約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暨核定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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