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5號
原 告 馥邑京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古淑惠
被 告 全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毓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8,8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