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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7 年度花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立弘即陳長鴻 被   告 薪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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