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立弘即陳長鴻
被 告 薪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文貴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提起
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本
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440元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