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770號
原 告 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金湖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
被 告 瀚龍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對
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