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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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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8 年度花簡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11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廖如樑       王廖如雪       廖惠琴       陳珠玉       廖一旭       廖丁瑩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國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8年4月9日本院108年度 花簡字第1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之108年度 花簡字第11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於法未合。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前揭規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