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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8 年度花簡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209號 原   告 沅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炎宗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縈心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賴汯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2月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 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