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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8 年度花簡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花簡字第27號 原   告 利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湘芬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李文平律師 被   告 松濠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藝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2之票面金額欄所示之本金,及各 自如附表編號1、2之利息起算日欄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柒仟壹 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石料,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3紙(下稱系爭支票)給付貨款,然經原告提示後遭退票, 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之本金,及各自如附表「 原告請求利息起算日」欄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130條 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 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 證書。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 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 法第126條、第131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上開主張提示系爭支票遭退票等節,業據提出系爭支票 及台灣票據交換所花蓮縣分所退票理由單3紙為證(見本院 卷第8至10頁)。經查,由原告所提之上開資料觀之,附表 編號1、2所示之支票發票人記載為被告,受款人為原告,且 原告已於附表編號1、2所示「提示及退票日」欄所示日期為 提示而未獲付款,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 編號1、2所示支票之票面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自屬有據,再 者,就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票款請求之利息起算日部分, 查原告係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之「提示及退票日」欄 所示之日期為系爭支票之付款提示,惟遭退票,故依上開規 定,原告本件就該2張支票得請求給付之票款金額利息起算 日應自各張支票付款提示日即附表編號1、2之「提示及退票 日」欄即「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各日期起算之利息,又原 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利息起算日部分,其請求之利息起 算日之日期為107年11月10日即票載發票日,已逾上開範圍 ,自非有據,據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另就附表編號3所示支票部分,查由原告所提之支票顯示該 支票發票人為「張藝醇」,並非被告,是原告依票據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該支票之票款金額及利息部分,自屬無理 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職權諭知被告如為原告預供相當之金額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編│發票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新│票載發票│提示及退票│原告請求利│利息起算日 │ │號│ │ │臺幣) │日(民國│日(民國)│息起算日(│(民國) │ │ │ │ │ │) │ │ 民國) │ │ ├─┼────┼─────┼──────┼────┼─────┼─────┼──────┤ │1 │松濠礦業│LD0000000 │1,651,517元 │107年11 │107年11月 │107年11月 │107年11月12 │ │ │有限公司│ │ │月10日 │12日 │10日 │日 │ ├─┼────┼─────┼──────┼────┼─────┼─────┼──────┤ │2 │松濠礦業│WA0000000 │1,085,603元 │107年12 │107年12月 │107年12月 │107年12月10 │ │ │有限公司│ │ │月10日 │10日 │10日 │日 │ ├─┼────┼─────┼──────┼────┼─────┼─────┼──────┤ │3 │張藝醇 │LN0000000 │918,354元 │108年1月│108年1月10│108年1月10│108年1月10日│ │ │ │ │ │10日 │日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