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8 年度花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35號 原   告 張馨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爾發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