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8 年度花補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安閎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雀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信任即信泰室內裝 修工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信任即信泰室內裝修工程企 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參佰捌 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