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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8 年度花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61號 原   告 陳文炳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利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仟零伍拾萬伍佰柒拾捌元,應徵裁判費壹拾玖萬貳仟肆佰捌 拾捌元,扣除前繳調解裁判費伍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捌萬柒仟 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