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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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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9 年度玉小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車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玉小字第22號 原   告 東義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僑 訴訟代理人 呂韻婷 被   告 潘龍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950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