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9 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發鋼鐵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鑫發鋼鐵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