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陳莉蓮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鑫發鋼鐵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鑫發鋼鐵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