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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9 年度花小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120號 原   告 專業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瑜 訴訟代理人 蔡瑀秦 被   告 阮春謙(NCUYEN XUAN KHIEM)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33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