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552號
原 告 德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峻榤
訴訟代理人 歐建勳
被 告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75元,及自民國109年11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
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