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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9 年度花簡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償還應分攤費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134號 原   告 勝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利 訴訟代理人 朱國樑 被   告 偉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純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應分攤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任何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5日以109年度花補字第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 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 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