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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9 年度花簡字第 5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花簡字第521號 原   告 廖建緯 被   告 昇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0元,各自如附表所示之發票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之支票3張,屆期提 示因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本 院審酌全部卷證資料,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附表】: ┌──┬─────┬─────────┬───────┬──────┬────┐ │編號│ 票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 付款人 │ 發票人 │ ├──┼─────┼─────────┼───────┼──────┼────┤ │1 │BA0000000 │200,000元 │109年8月29日 │有限責任花蓮│昇星科技│ │ │ │ │ │第二信用合作│有限公司│ │ │ │ │ │社中山分社 │ │ ├──┼─────┼─────────┼───────┼──────┼────┤ │2 │BA0000000 │200,000元 │109年8月24日 │有限責任花蓮│昇星科技│ │ │ │ │ │第二信用合作│有限公司│ │ │ │ │ │社中山分社 │ │ ├──┼─────┼─────────┼───────┼──────┼────┤ │3 │BA0000000 │200,000元 │108年8月20日 │有限責任花蓮│昇星科技│ │ │ │ │ │第二信用合作│有限公司│ │ │ │ │ │社中山分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