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花簡字第521號
原 告 廖建緯
被 告 昇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文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0元,各自如附表所示之
發票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
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之支票3張,
詎屆期提
示因拒絕往來戶而遭
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票
據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原告之主張,本
院審酌全部卷證資料,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
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附表】:
┌──┬─────┬─────────┬───────┬──────┬────┐
│編號│ 票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 付款人 │ 發票人 │
├──┼─────┼─────────┼───────┼──────┼────┤
│1 │BA0000000 │200,000元 │109年8月29日 │
有限責任花蓮│昇星科技│
│ │ │ │ │第二信用合作│有限公司│
│ │ │ │ │社中山分社 │ │
├──┼─────┼─────────┼───────┼──────┼────┤
│2 │BA0000000 │200,000元 │109年8月24日 │有限責任花蓮│昇星科技│
│ │ │ │ │第二信用合作│有限公司│
│ │ │ │ │社中山分社 │ │
├──┼─────┼─────────┼───────┼──────┼────┤
│3 │BA0000000 │200,000元 │108年8月20日 │有限責任花蓮│昇星科技│
│ │ │ │ │第二信用合作│有限公司│
│ │ │ │ │社中山分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