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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9 年度花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爭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譚宏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邦電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 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同 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宏邦電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爭議事 件,於起訴狀僅記載: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8日因手機檢測 及重灌軟體至遠傳玉里通訊行,其要求先繳納檢測費用新臺 幣(下同)300元及重灌費用600元至1,200元,同年月25日 修復完成領回後,約20分鐘內即發現「系統正常運作已停用 」之異常,於同日下午回到通訊行要求重灌,以及經本人查 實有「系統正常運作已停用」之情形會操控對方手機、會將 帳號影片取出及個人臉書也會被人盜用操作等語,並未表明 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判斷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何,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 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