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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9 年度花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曾品芸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木山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伍萬壹仟柒佰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