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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9 年度花補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斡旋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李宗翰 原告因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航綫房屋仲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航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