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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9 年度花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83號 原   告 萬宣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芝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參拾伍萬參仟參佰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