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9 年度花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償還應分攤費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91號 原   告 勝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利 訴訟代理人 朱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應分攤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陸萬玖仟捌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 ,扣除前繳納調解裁判費壹仟元,尚需補繳壹仟捌佰柒拾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