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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0 年度花小字第 31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花小字第315號 原   告 美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曜廷 訴訟代理人 楊哲銘 被   告 黃予希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小字第3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吳欣以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75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黃慧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