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花小字第315號
原 告 美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曜廷
訴訟代理人 楊哲銘
被 告 黃予希
上列
當事人間110年度花小字第3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吳欣以
朗讀
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75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黃慧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