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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0 年度花簡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62號
原      告  莊信吉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任家和 
            理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達新臺幣(下同)9,778,973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50萬元之10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