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0 年度花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89號 原   告 群合北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 原告與被告雄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