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朱惠珍
訴訟
代理人 李巧雯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進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納調解裁判費
1,000元,尚需補繳1,100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