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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0 年度花補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朱惠珍 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納調解裁判費 1,000元,尚需補繳1,100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