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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0 年度花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32號 原   告 戴華一即大樹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李巧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老王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然仍有不足。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徵1,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