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0 年度花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張世興 被   告 達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152 元,應繳裁判費 5,070 元。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屬勞工提起給付資遣費之訴,應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裁判費1,690 元(計算式:5,070/3 =1,690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