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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0 年度花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6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順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0,4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