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6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翔順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0,4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