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花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騰林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以111年度花補字第149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原告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
可佐(見本院卷第73 、75頁),依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