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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1 年度花小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187號 
原      告  偉聯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立中
訴訟代理人  孫鈺淳
被      告  李玟萱(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法定代理人  李清山
            黎氏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前來(111年度北小字第1235號),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6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