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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1 年度花小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小字第782號
原      告  東見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茂 
訴訟代理人  黃詩婷 
被      告  潘文賜即嘉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及住居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系爭法律關係亦無其他可由本院管轄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