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花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騰林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