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花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聖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12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1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已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
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憑,經調閱112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1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