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2 年度花簡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159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建榮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佩錦律師
被 告 花蓮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
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
簡燦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
辯論。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辯論
終結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