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2 年度花簡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世勲 

被  上訴人  駿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萬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萬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花蓮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花簡字第2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3年2月1日發函命上訴人於補正函送達翌日7日內補正,該函並於113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然迄今上訴人仍未補正,上開情事有補正函、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稽。故依上開規定,認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