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花簡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湘玲
即 被 告 閤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2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萬9,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