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花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心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元祥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