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花補字第320號
原 告 新聯發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奕政
上列
當事人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