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花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國揚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胡智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6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