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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3 年度玉原小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原小字第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安 



              黃子寧律師 
被      告    張○揚 
法定代理人  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113年5月14日民事起訴狀繕本未經合法送達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楊○玲,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