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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3 年度玉原小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原小字第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李權剛  
被      告  何家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何家麒」之記載,應更正為「何家騏」。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判決就被告姓名有顯然錯誤之情形,應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姓名更正為「何家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