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玉小字第4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邦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16,93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93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復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