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鏡棋即禾麥茗品公正店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3年度花小字第573號),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
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
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
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
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故尚不得僅以債務人經催討未給付,遽謂其已該當於假扣押之原因。
二、聲請人(即債權人)主張相對人(即債務人)於109年6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於113年6月5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現尚欠本金92,582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禾麥茗品公正店於112年8月已無營業之事實,相對人積欠債務龐大,與其現存財產相較瀕臨成為無資力情形,可認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應有及時為假扣押之必要,如認釋明仍有不足,聲請人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准聲請人提供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為擔保就相對人之財產在92,582元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等語,提出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書、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財政部財稅資料查詢、照片、相對人聯徵資料等以為釋明。
三、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前開事證,僅能釋明其對相對人之請求,然並無從釋明有
前揭假扣押原因,縱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仍不能即認有假扣押原因存在。此外,聲請人復未能釋明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致達於無資力狀態,或隱匿財產
等情形。聲請人既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雖陳明願供擔保,其假扣押聲請仍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