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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3 年度花勞小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花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謝佩珊
被 告
羅清祥即禧祥企業社
受告知人 周振華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說明
訴之聲明
請求金額是否變更為如原告113年8月1日民事
陳報狀
所載
89,290元,並應提出前開金額之計算表。(書狀
繕本
應逕寄被告及受告知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