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原小字第8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黃昭翰
被 告 顏誌賢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被告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8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5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