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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3 年度花小字第 1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12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 
            洪衣婷 
被      告  江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55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6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
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